我知道這個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法律是不准有色情交易的,當然,這也同時宣告了援助交際是違法的行為,不過,先不講援助交際,我個人對於性交易,其實是抱持著贊成的態度的。在許多年前的廢娼事件,我就曾經表達過自己的立場。我的想法很簡單,只要是心甘情願的,而且明知禁止不了,不如納入管理,讓這些事情有條正路可走。不論是「賭」,或者是「色」,我的立場都一樣。

 


更何況,我一直納悶的是:究竟要如何定義「買春」這件事?維基百科對於賣淫有如下的定義:
賣淫或稱性服務、性交易、援助交際,就是透過出售性行為,如性交口交手淫等,以賺取金錢,即有償性行為。提供這類性服務的人士稱為「男妓」或「妓女」,是性工作者的一類。其中援助交際,出自於日本對仍在就讀高中的女學生,在課餘時間從事兼業性的性交易行為之用詞。對以金錢換取性服務的行為,則稱為買春或嫖妓。享用此類性服務的人稱為「嫖客」,以男性居多。

 


大多數人沒有爭議的,而且反對賣淫行為的,就是因為它是有償的。不過像我這種鑽牛角尖的人,經常會想,這世界上有哪一種性行為是可以無償取得的?或者問:哪一種性行為是沒有對價關係的?

 


綜觀世界上所有生物的性行為,以我淺薄的智慧來看,除了人類以外,大概都只有繁衍生命這樣一個目的。自詡為萬物之靈的人類,對於性行為這件事,賦予了其他的涵義,它不再僅僅是繁衍生命的行為而已,而可能是單純的歡愉,也可能是權力的駕馭,當然,也有可能僅僅是感情的慰藉。正因為人類賦予性行為除了繁衍生命以外的其他意義,所以就讓性行為這件事,變得很複雜。

 


根據維基百科整理出來的反對「買春」或「賣淫」的意見如下:

 

1. 賣淫禁之不絕並非合法化的理由,因為絕大部份被禁止的行為都不能在社會上完全禁絕。更有可能進一步瓦解已經日趨薄弱的家庭和婚姻制度。

2.  性服務為負向生產力的產業,合法化所帶來的社會成本未必可以為其帶來的收入所抵銷。亦有可能鼓勵有能力或有機會從事正當職業的人去賣淫,削弱正向生產力,甚至會鼓勵父母要求子女輟學去賣淫。

3.  賣淫合法化並不能杜絕私娼、雛妓出現,因為嫖客常帶有獵奇或施予的心態,娼妓亦常以弱者姿態作為行銷手段,合法化的娼妓失去了部份吸引力,不合法的娼妓仍然會存在,這類娼妓的處境有可能比娼妓不合法時更差。

4.  人權方面看,雖然人有使用自己身體的權利,但把他人的身體當作商品是剝削他人尊嚴的行為,正如有人自願為亦要禁止奴隸買賣、有人自願販賣器官亦要禁止人體器官買賣一樣。

5.  政府帶頭開放性服務業,變相鼓勵性交易,對道德教育造成阻力,年輕人難以建立尊重他人或尊重異性的觀念,容易把物化他人視為正常行為。

 


無論理由如何,我個人認為這是跟廢除死刑與否一樣,既定觀念都已經深植人心,並非透過理性的辯論就可以改變想法的。所以我也不再針對這些理由來贅述。我比較有興趣的其實只有,為什麼性交易被當成是不好的行為?但「性行為」卻沒有被當成不好的行為?(在民智未開的時代,性行為的確也被當成是不好的行為)因為如果性行為在高貴的人類心中不再只是繁衍生命的動作,而是具有其他意義的行為,而且行為雙方均需同意,老實說,我個人認為,如果是這樣,必然使性行為在當事人雙方存在對價關係!

 


買春是一種最容易瞭解的對價行為,因為用來交易的媒介就是大眾最為熟知的交易媒介-金錢。但如果不是運用金錢作為交易媒介的性行為,是否就不叫做買春?隨隨便便可以舉出的例子有:無家可歸的流浪少女,為了獲得睡一覺的地盤,甚至是獲得飽餐一頓的代價,以自己最原始的身體最為回報……。這種行為,算不算性交易?接下來就是從日本發展出來的「援助交際」,這些少女多數並不酬吃穿,她們需要的是更好的生活,或許是最新的手機、華麗的衣服、化妝品……等,這些都還是物質可以衡量的東西,但有些援助交際的少女,需要的其實只是被需要的感覺,這樣的行為,因為脫離了一般人們認定的賣春行為,所以發展出援助交際的名詞。

 


接下來的問題就越來越寬廣了,我先舉一個大家可能聽過的笑話做引子:

 

有一天,一位其貌不揚的男士,帶著一位十分豔麗的OL,來到Causeway Bay一家LV店。他為OL選了一價值65元的LV handbag。付款時,男士掏出支票本,十分瀟灑地簽了一張支票。店員有些為難,因為這對夫婦是第一次來店購物。

男士看穿了店員的心思,十分冷靜地對店員說:"我感覺到,您擔心這是一張是空頭支票,對嗎?今天是週六,銀行關門。我建議您把支票和handbag都留下。

等到星期一支票兌現之後,再請你們把 handbag 送到這位小姐的府上。您看這樣行不行?"

 店員放了下心來,欣然地接受了這個建議,並且大方的承諾,遞送handbag的費用由該店承擔,他本人將會親自把這件事情給辦妥。

星期一,店員拿著支票去銀行入賬,支票果真是張空頭支票!

憤怒的店員打電話給那位元顧客,客戶對他說: "這沒有什麼要緊啊!你和我都沒有損失。上星期六的晚上我已經同那個女孩上床了!哦,多謝您的合作。"

 

不知道大家會不會同意,上述那個女孩子的行為是在賣春?

 


我相信女孩子大概都不會同意,同時會覺得那個男的非常下賤,不過因為我不是女的,所以……。

 


當然我們不能把男女之間的情感簡化成只有性行為這個目的,所以男追女的過程中,也很難都當成是完成性行為的代價,但是,我很想了解,這中間的差異有多大?是因為有愛嗎?那如果我和我的性交易對象發展出愛情了,不過每一次我們完成性交易,我仍然會支付金錢,那算是性交易嗎?那如果有一天我和我老婆之間,已經沒有愛了,但我們仍然有性行為,那算是性交易嗎?

 


老實說,我只是很單純的無法理解這世界的普羅大眾,為什麼把性交易當成洪水猛獸一般來防堵。我個人不反對性交易,並不代表我會去找援交妹;這道理就跟我個人反對死刑,並不代表我會犯下足以被判死刑的罪一樣。純粹只是年輕時代的正義理想轉變成中年男人的牢騷罷了!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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